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34号)精神,充实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完善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信息,经研究决定,定于近期对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入库 (一)入库范围 符合入库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及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者。 (二)入库条件 申请入库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 3.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8年以上或者律师工作5年以上; 4.热心政府法律实务工作,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入库程序 1.个人申请 根据新增入库条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申请,并填写《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登记表》。 2.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认真审核《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登记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送至贵港市司法局904室。 3.审查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入库条件确定拟入选人才库成员名单。 4.公示 通过“中国·贵港”网站,将拟入选成员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向社会公布入选成员名单。 二、调整出库 (一)人员条件 已经纳入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调整出人才库: 1.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违反《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规定情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政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违反《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两次以上的; 4.退休后不再从事原职工作或调离本市后不适宜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5.个人自愿退出人才库的; 6.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再适合继续留库的。 (二)出库程序 拟调整出库的人员,可以由本人自愿申请或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核实并经征求其本人意见后作出决定。 (三)出库公示公布 调整出库情况在更新后公示或公布的《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名单》中体现,不单独进行公示公布。 三、库内人员信息更新 为确保已入库人员所登记的信息完整、准确,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决定对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信息进行核实、更新。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由已入库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填写《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信息变动情况统计表》并审核盖章,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统一更新,连同补充入库人员有关信息一并公示、公布。 四、工作要求 1.《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登记表》、《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信息变动情况统计表》以及退库申请、退库建议请于2019年10月18日下午下班前报至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逾期将不再接收。此外,《2018年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名单》可在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xgg.gov.cn/tzgg/20180629-1124128.shtml)查阅。已在人才库中的,可不再提供个人信息,除个人信息需更正外。其中,纸质文本可通过邮寄、直接递交等方式送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电子文本发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邮箱:ggzfjd@163.com。(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市交通运输局大楼 贵港市司法局904室,邮编:537100)。 2.本次更新涉及工作年限、年龄的统计以2019年10月30日为截止日。 3.未尽事宜请联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联系人:张纬聪,办公电话:0775-4563369。 附件1: 《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登记表》 附件2: 《贵港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信息变动情况统计表》
贵港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