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2020-01-09 08:00:00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规范物业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我局印发了《<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制定的必要性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7种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为规范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各实施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我局作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二、制定的依据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制定的原则和过程
  制定《标准》过程中,我们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由市物业办负责起草,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等,完成了《标准》。2019年5月14日着手起草《标准》,2019年5月28日完成专家论证,2019年5月29日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29日至6月15日通过市城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6月19日通过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19年7月11日经城管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原则通过。
  四、主要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将《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共七个部分,包括建设单位未报送相关资料的裁量标准;建设单位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裁量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裁量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未公开相关信息的裁量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裁量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裁量标准。

  解读单位: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原文链接:http://www.daqing.gov.cn/xxgk/bmxxml/642105.shtml

责任编辑:李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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