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19〕2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必要性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必要对低保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制定该文件的相关依据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7〕5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在确定标准时,我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在考虑地方财力水平的前提下,参照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往年惯例等因素统筹考虑确定。 (二)制定过程 1.研究起草《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完成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工作。 2.征求意见。将《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财政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与市财政局对《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3.通过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将《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提交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 4.经过专题讨论后通过。主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讨论会通过后,所有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发文。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情况 1、市区城市低保标准 由606元/人•月提高到624元/人•月,提标后月净增18元,高于全省指导标准51元。 2、市区农村低保标准 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由4236元/人•年提高到4368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132元,高于全省指导标准351元。大同区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117元。 此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补发。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情况 1.2019年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9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省指导标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1408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98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710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502元。 此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补发至2019年12月31日。 2.2020年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0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且标准之和不低于省指导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28元/人年,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180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534元/人年,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794元/人年。 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执行统一的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600元/人年、半护理1200元/人年、全护理1800元/人年。 此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已成年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前款方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则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发放。 (四)执行起始时间 此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单位 大庆市民政局
原文链接:http://www.daqing.gov.cn/zfgw/szfbwj/653362.shtml
责任编辑:苏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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