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城市雕塑; (二)单独申报的围墙; (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 (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 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 (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