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简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图纸(非数字申报格式); (四)授权委托书(多个产权人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简易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人向所在地规划分局提交上条所列材料,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于可能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第八条 规划部门受理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纳入全市规划管理实施系统审批,但其设计图纸可不采用数字申报格式。 第九条 对于简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的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的验线手续,但建设完毕后,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依法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简易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