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致广大党员、干部自查自纠有关问题的告知书 广大党员、干部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纯净党员、干部队伍,着力优化政治生态、自然生态和市场营商环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充分体现“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秦皇岛市“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问题清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摆问题,实事求是、主动把存在的问题向组织讲清楚,做到讲党性、讲政治、讲忠诚。 二、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主动查找问题和纠正,向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说清问题、退缴违规违纪所得,视为自查自纠。按照“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本人对照基层“微腐败”问题清单,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交代问题、主动整改、主动向我市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阶段违规违纪资金上缴账号上缴资金,向本单位上缴物品,并保存好交款票据和交物凭证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有关问题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受到核实谈话或未被宣布采取审查措施,经过教育主动如实说清自己违规违纪事实的; (三)有关人员被他人举报,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核实谈话或采取审查措施后,除如实说清被举报的问题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掌握的不同种类的问题事实的; (四)有关人员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说清问题,本人随后向组织说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