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沙市永兴岛交通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沙市永兴岛交通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二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三沙市永兴岛交通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永兴岛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兴岛的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在永兴岛道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电动车(含两轮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永兴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永兴管委会和市发改、交通、建设、财政、环保、市场监督、教育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车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七条 永兴岛倡导绿色低碳交通,除特种车辆外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车。 第八条 根据永兴岛的生态环保承载力,对岛上交通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对交通车辆购置使用,实行审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因公共事务、生产、生活等需要购置车辆上岛使用的,购置前应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购置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车辆。车辆运送上岛前应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登记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将车辆运送上岛使用。 第十条 单位需要购置车辆上岛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单位分管市领导审批。个人需要购置车辆上岛使用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单位购置车辆赠送驻市军警部队使用的,在购置车辆前,应填写《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购置审批表》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单位分管市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车辆。 受赠或划拨使用的车辆,接受对象须填写《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登记审批表》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上岛使用。 第十一条 驻市军警部队车辆通过市政府保障船运输上岛使用的,已办理部队号牌的车辆,直接向船务管理局申报上岛。新购置的无号牌车辆,应填写《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登记审批表》报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上岛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和驻市军警部队因补给或者生产、生活需要租借地方号牌车辆随船临时上岛的,由用车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直接向市船务管理局申报上岛。市船务管理局将临时上岛车辆汇总后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临时上岛的车辆应随船往返,确因工作需要在岛上滞留的车辆,用车单位或个人应在车辆上岛前填写《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登记审批表》报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临时上岛车辆上岛后因船舶航行或者车辆承担的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继续滞留的,用车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第十三条 上岛使用的车辆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配发临时识别号牌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不予办理其新购置车辆备案登记: (一)未获得审批,擅自购置的(未取得购置资格的); (二)未获得审批,擅自将车辆运送上岛的; (三)所购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备案登记情形的。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车辆应当自车辆抵岛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办理车辆备案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购置审批表》; (五)《三沙市上岛使用车辆登记审批表》。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备案登记,并发放临时识别号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登记证书、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行为。不得随意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出现变更或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应当加强车辆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教育车辆使用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车辆损坏影响安全行驶时应当及时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四轮电瓶车应当取得准驾C3以上车型的资格; (三)不得饮酒后驾驶; (四)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不得驾驶车辆追逐竞驶; (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核载人数。 第十九条 车辆驾驶人不得违章随意停车,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道路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不得将货物交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驾车承运。 第二十一条 市船务管理局应当协同市文昌事务管理局码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登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具有以下情形的车辆装运上岛: (一)未取得上岛审批的; (二)超限超载的; (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市永兴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改善岛上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车辆行驶、停放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上进行施工、养护、维修等占道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报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在现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车辆使用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限满的2个月前通知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满前将车辆自行拖离永兴岛或交由市永兴管委会环卫部门处置,处置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车辆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 驻市军警部队违反本规定的,军人驾驶无牌车辆、地方车辆、电动车辆参照地方车辆管理处罚,车辆移交所属军务部门或警备纠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车辆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各岛礁使用的电动车及电瓶车应当购买车辆相关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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