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在我省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批准。截至目前,全市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融资担保公司为43家(名单附后)。 本次公开的机构名单,仅说明其机构主体的合法性,不代表其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根据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活动。任何人发现本次公开的机构存在从事超越经营范围或超越经营地域范围的情况,应即时向其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举报。 友情提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请选择持有经营许可证的正规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合作,建议对公司的名称、经营资质、营业范围及经营场所进行考察后慎重决定。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