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镁制品企业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大力推进我市镁制品企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镁制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高耗能、高污染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整治工作,切实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环境治理范围 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涉及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四、工作分工 成立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营口广播电视台、营口日报社、营口水务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属地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环保局负责推进环境治理工作,完善企业标准,明确验收程序,严格环保执法。 (三)市工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 (四)市工商局负责推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面检查,严查煤炭质量。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秩序,强化重点案件的查处。 (六)市财政局负责环境治理示范项目资金保障工作。 (七)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环境治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综合保障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工作。 (八)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治理督查工作。 (九)营口广播电视台、营口日报社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舆论监督和曝光。 (十)营口水务公司、营口供电公司对未按要求停业、关闭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断水断电;向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用水用电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