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江南文化创意工作室: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民罚告字〔2020〕第3号).pdf 绍兴市民政局 2020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