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及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规定

2020-11-11 08:00:00 来源:中国东莞 | 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消防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消防行政执法职权的消防救援机构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消防行政执法职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所属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实施的各项消防执法工作终身负责的制度。

  本规定以下所称的支队、大队,是指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消防行政执法职权的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

  本规定所称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消防行政执法职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所属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消防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消防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四条  各支队、大队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各支队负责组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按照配置科学、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确定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并制定权责清单。同时,按照减少环节、简便易行的原则,组织制定消防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权责清单和消防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各支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本级以及下级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消防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章 执法单位责任

  第七条  各支队、大队是本单位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八条  各支队、大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第九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根据权责清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各支队、大队分解落实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

  第十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编制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并在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或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第十一条  总队应当制定和积极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支队可在总队规定基础上,制定细化和提升工作要求的制度规定,并应当指导所属各大队落实总队、支队规定要求。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依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不得与执法对象勾结。

  第十三条  各支队、大队对本单位负责或者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责任,不得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按照上级部署和本级政府要求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各支队、大队对企业的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以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实地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总队、支队应当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任职上岗培训,对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九条  各支队、大队对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明确其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并严格进行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标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有明显区别。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各支队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各大队及其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向公民宣传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

  第二十三条  各支队、大队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是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接受有权机关以及本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知识,适应岗位需要,并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它单位开展监督抽查;

  (二)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填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按照指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从业及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四)在相应的执法活动中,按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相关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及装修材料进行质量监督,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负责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查,按时限规定回复举报投诉人;

  (六)对下级消防行政执法单位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进行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二十七条  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对辖区内分工负责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调查认定火灾原因,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二)负责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档案资料;

  (三)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消防刑事案件线索。

  总队、支队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执法人员还要负责下属执法单位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复核。

  第二十八条  从事法制工作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起草、制定本级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民事合同法制审查和其他重要文件法制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和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工作,对下级消防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实施监督;

  (三)负责主持对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听证;

  (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牵头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开展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六)开展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等执法内部监督,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

  (七)负责对接地方消防标准化技术相关工作。

  (八)参与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督促落实,指导开展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九)协助教育、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对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日常从业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态度蛮横、故意刁难。

  第三十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和理由,并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并符合法定要求;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隐瞒、伪造证据。

  第三十四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合法、适当并报本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支队、大队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对其进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并听取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消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三十七条  消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并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第三十八条  总队、支队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消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与对被考评单位的表彰、评选先进和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各支队、大队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据应急管理部和部消防救援局、总队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将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以及未确定不同执法岗位具体责任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

  (四)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或者与执法对象勾结的;

  (六)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执法依据的;

  (七)未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

  (八)监督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未实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规定的;

  (十)未对消防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的;

  (十一)未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

  (十二)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队或所在支队视情节轻重,依据应急管理部和部消防救援局、总队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的;

  (四)未执行示证检查要求或者未作执法检查记录的;

  (五)隐瞒伪造证据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无论何时发现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人员的严重执法过错行为,无论该人员是否已经调离、辞职、退休,都应当根据其依法应承担的执法责任,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予以追责。

  (一)应予追责的人员已经调离执法岗位的,由负责调查的总队或支队根据其执法过错调查情况向该责任人员现所在单位或部门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二)应予追责的人员已调离消防救援机构的,由其原所在支队将其执法过错调查及认定情况向该责任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现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应予追责的责任人员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申请人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受理申诉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有错误的,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追究消防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严重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认定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员信息


   

  科室: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成员

  (分管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火调技术科)

  姓名:邓茂庚

  现消防救援衔:三级指挥长

  现任技术等级:副支队长


  

   

  科室: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成员

  (防火监督科、新闻宣传科)

  姓名:易云贤

  现消防救援衔:三级指挥长

  现任技术等级:副支队长



   

  科室: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

  姓名:李穗苹

  现消防救援衔: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

  现任技术等级:科长


  

   

  科室: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

  姓名:陈竟志

  现消防救援衔:专业技术二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初级技术职务


  

   

  科室: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

  姓名:冯文杰

  现消防救援衔:专业技术二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初级技术职务


  

   

  科室:防火监督科

  姓名:朱润科

  现消防救援衔:一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科长


  

   

  科室:防火监督科

  姓名:李啸宇

  现消防救援衔:专业技术二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初级技术职务


  

   

  科室:防火监督科

  姓名:郑海军

  现消防救援衔:专业技术二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初级技术职务


  

   

  科室:新闻宣传科

  姓名:潘明星

  现消防救援衔:一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科长


  

   

  科室:新闻宣传科

  姓名:罗雅婷

  现消防救援衔:四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初级技术职务


  

   

  科室:火调技术科

  姓名:陈严博

  现消防救援衔:专业技术二级指挥长

  现任技术等级:专业技术一级指挥员


  

   

  科室:火调技术科

  姓名:黄路生

  现消防救援衔:专业技术一级指挥员

  现任技术等级:中级技术职务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