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7 17:14:00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佛山警务在线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市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上述三类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佛山的人员,不主动申报登记、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拒绝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的,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散布、故意传播涉疫谣言、虚假疫情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还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其他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及本通告,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佛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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