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交通部门开展机动车汽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执法大检查

2020-09-11 17:01:13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要求,加强机动车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严查机动车汽修企业消极对待危险废物申报工作的情况,9月9日由市生态环境局唐来奎副局长带队,市区镇三级生态环境、交通部门组成执法队伍,分别到南海区、顺德区对机动车汽修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现场检查机动车汽修企业.png

现场检查机动车汽修企业

  本次执法共检查了9家机动车汽修企业,其中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德邦汽车修配厂存在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喷漆房未批先建等问题;容桂佳记维修厂存在没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缺乏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问题,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检查组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其余7家汽修厂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未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等问题,已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要求。


危险废物露天堆放.jpg

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危险废物没有关按规定设置贮存场所.jpg

危险废物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贮存场所


危险废物没有关按规定设置贮存场所 (2).jpg

危险废物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贮存场所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强调今后机动车汽修企业如不按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暂存仓库、设置险废物标识牌和警示牌、做好危险废物台账、申报登记以及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等工作,按照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废法》企业或将面临重罚,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同时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希望机动车汽修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要轻易以身试法。

  这次执法行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合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对企业经营状况、危险废物管理、废气污染治理等方面进行排查,共同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接下来,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机动车汽修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确保市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

  新《固废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处罚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同时也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违法行为

新固废法罚则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10-100万元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10-10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0-10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0-10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0-100万元罚款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100万元罚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10-10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0-10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0-10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0-100万元罚款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100万元罚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拘留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