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美兰区灵山镇5367.26平方米(合8.05亩)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口市江东卫生院项目。 二、项目用地位置: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以权属确认图为准)。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美兰区政府办理收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不办理收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六、本通告发布后在该项目收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府-2019-114.pdf 下载附件 在线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