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拒补房款 执行法官明法释理巧解纠纷

2021-01-25 11:09:32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付海泉 刘亚军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6月,李某购买了一套由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6年5月1日前交付商品房,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应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按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2017年6月,开发商交房,原本约定的非封闭式阳台变成了封闭式阳台,开发商要求李某按阳台实测面积为准补缴房屋购房款;李某则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双方争议不断,李某于2019年底向龙亭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龙亭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同意向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复印费等其他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81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开发商拒不履行支付约定,并表示也要通过法律程序让李某根据房屋实测面积补交购房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遂向龙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亭区法院执行法官梁成勋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耐心听取了开发商拒绝履行的理由。

  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为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梁成勋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及拒不履行严重后果的同时,也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

  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开发商和李某就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及封闭阳台面积差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8100元,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及实测面积补交购房款19300元,两相折抵后,李某补交购房款1200元。

  2021年1月15日,李某补交了上述款项。至此,案件顺利执结。(付海泉 刘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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