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两病”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

2019-12-18 00:00:00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本网讯(记者 韩海兰)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尚未达到我区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的“两病”参保人员。

《意见》明确了用药范围,是在国家规定的目录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原则和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要求,确定我区纳入保障范围的“两病”门诊用药。

《意见》确定了保障标准,一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60%。二是“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意见》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与相关政策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我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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