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下达疫情防控经费累计3.7亿多元

2020-02-21 00:00:00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娄梦琳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全力支持我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22日,自治区财政厅紧急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财政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截至今年2月17日18时,我区各级财政共下达疫情防控经费37093.05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11882.05万元,拉萨市6756.57万元,日喀则市3315.40万元,山南市2324.35万元,林芝市2767万元,昌都市4076.52万元,那曲市3369.06万元,阿里地区2602.10万元。

据了解,疫情发生后,我区积极落实各项特殊保障政策,1月23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确诊和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同时,我区还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监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保障方面,我区要求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相关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后,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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