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 | 天津拟调整!涉及特困人员认定!

2021-10-12 12:00:27 来源:天津广播电视台官方微信 作者:韩振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天津市民政局牵头草拟了《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01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0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03

以下各项不计入收入范围: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二)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待抚恤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无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等。

04

特困人员财产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具体认定范围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05

申请人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年36个月低保标准之和: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商业保险;

(三)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

06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三)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07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08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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