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出台新政 简化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2021-11-21 10:45:04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廖晨霞 段玮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天津11月21日电(廖晨霞 段玮)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通知自2022年2月21日起执行。

“以前办理退休手续要先到社保分中心办理退休减员,再到区人社局办理退休审批,再回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养老金支付,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在社保分中心和区人社局之间往返跑路。”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通知》取消了退休手续中各区人社局的审批环节,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申报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站式办结。”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范围、条件、待遇计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退休的范围、条件、待遇计发等相关政策,保持不变。

参保人员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获取《信息核对单》。其中,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在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提前退休之月获取;其他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获取。参保人员对《信息核对单》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存在异议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说明》,到区人社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修改。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应在办理退休减员的同时,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并交给本人进行核对。参保人员对本人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退休,申报单位在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退休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将申报材料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参保人员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在聘任后到各区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也可待聘期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退休减员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增加相应标识。

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审定(更正)视同缴费年限,更正领取失业金记录、1995年底以前省部级以上劳模信息、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的,应在退休前到区人社局办理。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更正视同缴费年限或领取失业金记录、高级专业技术聘任信息、1995年底前省部级以上劳模信息、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的,申报单位应到区人社局办理更正手续后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经本人核对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后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经参保人员核对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待遇核定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需撤销原退休手续的(含区人社局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的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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