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检查(工商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查处市场交易活动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煤炭流通领域的查处,禁止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 (四)维护整治秩序(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维护环境治理稳定工作,及时处理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办理。 (五)强化资金保障(财政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推进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 六、实施步骤 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5日前)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切实落实到人。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25日至9月30日) 1.复产企业审核验收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复产以及正在生产的企业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或继续生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停产整治。 2.规范提高阶段。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逾期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市环保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企业复产及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查。 (三)督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逐一现场验收,对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的企业全部停产整治。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把进一步做好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