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区不动产登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佛府办[2017]326号)的住房限购措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执行范围 (一)限购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限购区域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 过拍卖所得等原因办理的住房转移登记,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转移权属份额、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等情形的房屋产权转移,不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但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二、 执行时点 (一)限购区域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从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限购区域内的二手住房交易,执行时点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原政策执行: 1.已到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房产交易、地税等涉及二手房交易业务的部门)交件,能提供收件凭证的。 2.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并提交。 3.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并能提供交付定金或购房款的银行出入账证明的。其他支付方式若无法提供银行出入账证明的,不予认可。 4.经过拍卖成交的房屋,能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照原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