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并加强对各街(镇)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3.建立全面覆盖、没有交叉、没有空白、区街(镇)明晰的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其中街(镇)建立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区政府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保留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二)执法重心下移、工作高度融合 4.组建各街(镇)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大队,为街(镇)所属事业单位,受街(镇)委托具体承担街(镇)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工作。将已派驻街(镇)的城管、市场监督和交通运输等执法力量统筹纳入街(镇)执法大队,同时将街(镇)相关科室公务员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统筹纳入街(镇)执法大队。街(镇)执法大队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形式不变,街(镇)对执法大队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保障。 5.所有纳入街(镇)执法大队的执法力量都以执法大队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工作。城管中队和市场监督分局原承担的行政处罚权继续以原执法主体名义履行。 (三)建立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6.建立街(镇)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制度、街(镇)向部门移交违法案件制度、区、街(镇)双随机抽查制度等,形成街(镇)实施综合行政检查、区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两级各尽其力、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支撑高效运行执法模式。 7.建立阳光执法综合信息平台,实施流程监控、结果反馈,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公开,发挥综合信息平台多层次监督作用,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有机结合,为全社会参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条件。 (四)健全综合监管、完善执法保障 8.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开、公正。 |